<< 尼希米記 7:46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利未記 27:2-8
    告以色列族云、以人許願、俾歸耶和華、則必估其價、循聖所權衡、自二十歲至六十歲者、男五十舍客勒、女三十舍客勒、自五歲至二十歲者、男二十舍客勒、女十舍客勒、自一月至五歲者、男五舍客勒、女三舍客勒、自六十歲以上者、男十五舍客勒、女十舍客勒、倘其人貧乏、不能如價、則宜攜至祭司前、祭司視其力以估之、○
  • 歷代志上 9:2
    先返居其邑中之業者、即以色列族、與祭司利未人、及尼提甯人、
  • 以斯拉記 2:43
    尼提甯人、西哈、哈蘇巴、答巴俄、
  • 約書亞記 9:23-27
    因此爾必服詛、為奴之人歷世不絕、採薪汲水、以供我上帝室、對曰、有人確告僕云、爾上帝耶和華曾諭其僕摩西、以此全地賜爾、悉滅其民、故我甚懼、以命難保、遂行是事、今我在爾手、爾所視為善為正者、則行之、於是約書亞救之、脫於以色列人手、免遭殺戮、其待之如此、是日使在耶和華所簡之處、為會眾及耶和華之壇、採薪汲水、至於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