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可福音 10:4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申命記 24:1-4
    『人娶了妻、做了那女人的丈夫以後、若因發現妻子有醜事,以致妻子在他眼中不蒙恩愛,他便給她寫了離婚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他的家;那婦人離開他家以後,去跟着別人;這以後的丈夫也不愛她,也給她寫了離婚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他的家;或者娶她為妻的這以後的丈夫死了;那麼、打發她出來的這以前的丈夫就不可在婦人這樣蒙了不潔以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永恆主面前可厭惡的事;你不可使永恆主你的上帝所賜給你為產業的地蒙受罪污。
  • 馬太福音 5:31-32
    『又有話說:「無論誰離棄妻子,總要給她離婚書。」但是我告訴你們,凡離棄妻子的,除非為了淫亂的理由,便是叫她受姦污;無論誰同被離棄的婦人結婚,就是犯姦淫。
  • 馬太福音 1:19
    她丈夫約瑟是個義人,不願意公然羞辱她,只有意思要祕密解退她。
  • 耶利米書 3:1
    永恆主的話傳與我,說:『人若把妻子離出去,而妻子離開他而去,做了別人的妻子,她哪能再回轉來歸前夫呢?那麼那婦人豈不是大大被玷污了麼?然而你,你和許多情人行淫,還要回轉來歸於我?永恆主發神諭說。
  • 以賽亞書 50:1
    永恆主這麼說:你們母親的離婚書、我用來送她走的證件、在哪裏呢?或是說:哪一個是我的債主,我把你們賣給他呢?看哪,你們被賣、是因你們的罪孽;你們的母親被送走、是因你們的過犯。
  • 馬太福音 19:7
    法利賽人就對耶穌說:『那麼摩西為甚麼囑咐人給離婚書便可以離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