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可福音 10:11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馬太福音 19:9
    吾語爾、凡非因不貞之故、出其妻而別娶者、姦也;娶已出之妻者、亦姦也。』
  • 路加福音 16:18
    凡出妻而另娶者、姦也。娶人所出之妻者、亦姦也。
  • 羅馬書 7:3
    其夫存而改適者、是謂不貞。若夫既死、則無復法律之拘束、雖再嫁亦不為失貞。
  • 哥林多前書 7:4
    為妻者對其自身不能自由處置、處置之權屬於乃夫;為夫者亦不能自由處置其自身、處置之權屬於乃妻。雙方不得彼此剝奪其權;
  • 哥林多前書 7:10-11
    至於已有家室者、予有命焉、豈第予命實主命也:妻不得離其夫、即離、當守獨身、或言歸於好;夫亦不得離其妻。
  • 馬太福音 5:31-32
    古人有言:「出妻當予以休書。」第吾語爾、妻非犯姦而出之者、是陷之於姦也;娶所出之妻、亦犯姦也;
  • 希伯來書 13:4
    婚姻為聖潔之事、床笫不容沾辱。淫人妻女、必遭天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