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太福音 5:38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利未记 24:19-20
    有人伤害别人,也要同样对待他,要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怎样伤害别人,也要怎样伤害他。
  • 申命记 19:21
    你们对恶人不可心软,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 出埃及记 21:22-27
    倘若有人彼此斗殴,伤了孕妇,导致早产,但未造成其他伤害,伤人者要按她丈夫所要求的金额,经审判官判定以后,如数赔偿。倘若孕妇身体其他部位也受了伤,伤人者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烧伤还烧伤,以创伤还创伤,以殴打还殴打。“主人若打坏仆婢的一只眼睛,就要因仆婢眼睛受伤而使仆婢得自由。同样,倘若他打掉了仆婢的一颗牙齿,也要因此而释放他。
  • 申命记 19:19
    就要按照他企图加给被诬告者的伤害处罚他。这样,就从你们当中除掉了罪恶。
  • 马太福音 5:27
    “你们听过这样的话,‘不可通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