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太福音 26:28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希伯來書 10:4-14
    無他、牛羊之血、固不能洗滌罪孽也。故基督之臨世也、則曰:『牲牷與獻禮、皆非爾所喜;爾已夙為我、妥備一形體。燔祭贖罪祭、非爾所樂意;吾曰:吾來矣、經中有明示;吁嗟吾天主、吾願行爾旨。』首節所謂「牲牷」、「祭禮」、「燔祭」、「贖罪祭」、「皆非爾所喜」者、悉屬律法之事也。繼乃曰:「我來」「行爾旨;」是則前者廢而後者立矣。吾人之所以得賴耶穌之一獻其身而罪累全釋者、亦憑斯「旨」而已矣。一般司祭、雖朝朝束身奉事、而供獻千遍一律之祭祀、終不能脫吾人於罪累也。惟基督之獻身贖罪、則一勞永逸、而坐於天主之右、以俟諸敵之屈伏。蓋一經基督之自獻、而受聖者咸得成全於永古矣。
  • 希伯來書 9:14-22
    矧以基督無玷之身、憑聖神而自獻於天主之寶血、不更應滌吾人之良心於一切致死之行、俾得昭事永生之天主乎?且其所以為新約之仲介者、亦欲以一己之死、贖人於舊約下所犯之眾罪、而令蒙召者得承受所許之永遠基業耳。新約乃最後之遺囑也、既云遺囑、則立遺囑者必有一死、死而後其遺囑始生效、未有其人尚存、而其遺囑已生效者。因此之故、即舊約之成立、亦未始無血。摩西既將律法之諸誡、當眾宣讀乃取水與牛犢山羊之血、束朱絨於蘆葦、以血與水灑於其書、及眾民之身、而告之曰:『此乃天主所命與爾眾結約之盟血也。』凡帳幕及一切聖器、亦莫不灑以血焉;吾人即曰一切器皿什物依法必藉血以淨、亦非過言。是故欲求罪孽之赦、除流血外、其道末由。
  • 馬太福音 20:28
    正如人子之來、非以役人、乃為人役、且捨其生以為眾人之贖焉。』
  • 利未記 17:11
  • 哥林多前書 11:25
    食後取爵亦然、曰:此爵乃吾血所立之新約、爾等每飲、當行此禮、以誌永懷。
  • 啟示錄 7:14
    予應之曰:「公自知之。」渠乃語予曰:若輩來自憂患中、備嘗艱辛、曾藉羔羊之血、自濯其袍、所服皜皜乎不可尚已;
  • 出埃及記 24:7-8
  • 希伯來書 13:20
    願平安之天主、曩憑永約之血、使吾主耶穌基督自死者中復活、而為群羊之大牧者、
  • 希伯來書 9:28
    故基督既一度為除眾人之罪而捨生、亦將為其信徒重臨於世、非再贖罪、乃為之超渡也。
  • 啟示錄 7:9
    未幾、望見不可勝數之群眾、係來自各種、各族、遐荒、重譯者;一律身着白袍、手持鳳尾棕枝、肅立寶座與羔羊前、
  • 1約翰福音 2:2
  • 歌羅西書 1:14
    愛子者、即吾人所賴以蒙贖、恃以脫罪者也。
  • 歌羅西書 1:20
    而天地萬物、皆藉基督咸得與天主重相契合、而歸於太和;而其所以致此太和者、則十字架上所流之寶血耳。
  • 馬可福音 1:4
    應乎是、有如望者施洗於曠野、而傳悛悔之洗禮、用滌宿罪。
  • 撒迦利亞書 9:11
  • 路加福音 22:19
    又持餅祝謝、剖而授徒曰:『此乃吾體、為爾舍者、爾當恆行此典、以誌永懷。』
  • 以弗所書 1:7
    吾人托庇聖子、仰賴寶血、得蒙拯贖、滌除夙穢;實憑天主之豐恩厚澤。
  • 羅馬書 5:19
    蓋因一人之逆、而眾皆獲罪;亦因一人之順、而眾皆成義也。
  • 耶利米書 31:31
  • 羅馬書 5:15
    雖然、恩寵之效、固非罪惡之累所得同日而語矣。夫因一人之罪、致眾受其死、則因一人之功、不更能使眾沾其恩耶?
  • 馬可福音 14:24
    耶穌曰:『此即吾新約之盟血、為大眾而傾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