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路加福音 20:34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路加福音 16:8
    掌家固不義、然其深思遠慮、即其主人、亦不能不為之歎佩。蓋世俗子之所以謀身者、有敏於光明子之所以謀道者焉。
  • 路加福音 17:27
    當時人方飲食婚嫁、平適如恆、至諾亞一入方舟、洪水倏至、而盡滅之。
  • 以弗所書 5:31
    經云:因此之故、男子當離其父母、以親其妻、二者如膠如漆、融為一體。
  • 哥林多前書 7:2-16
    惟為避免邪淫起見、則男娶女嫁、亦屬無妨。為夫者當對其妻盡其應盡之義務、妻之於夫亦然。為妻者對其自身不能自由處置、處置之權屬於乃夫;為夫者亦不能自由處置其自身、處置之權屬於乃妻。雙方不得彼此剝奪其權;如經雙方同意、為專務祈禱、暫時分居、則亦無妨。惟事後仍宜同居、恐因節制過度、反授沙殫以邪誘之機耳。然吾作此論、乃係體諒人情、非命令也。依我心意、固願人人能如我也。惟各人所秉賦於天主者、不能盡同;甲長於此、乙長於彼、固不可相提並論也。對於尚未結婚之人、及守寡之婦、我則曰以我為法可也。然彼等如不耐獨身、則亦不妨婚嫁;與其慾火焚身、何如琴瑟和諧之為愈乎。至於已有家室者、予有命焉、豈第予命實主命也:妻不得離其夫、即離、當守獨身、或言歸於好;夫亦不得離其妻。至於其他、予自言焉非主言也:如兄弟中有不信教理之妻、而其妻願意與之同居、則勿離之;如姊妹中有不信教理之夫、而其夫願意與之同居、亦莫與之離。蓋不信教理之夫、因其妻而沾聖澤;而不信教理之妻、亦因兄弟而沾聖澤焉。不然、爾等之子女將為不潔矣;然而若輩固聖潔也。倘若不信教理之一造欲離則聽之可也。在此情形之下、信男信女實不受拘束蓋天主詔吾人處世當以和平為本、且安見為夫者之必能感化其妻、為妻者之必能感化其夫耶?
  • 希伯來書 13:4
    婚姻為聖潔之事、床笫不容沾辱。淫人妻女、必遭天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