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未記 7:6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利未記 6:29
    是肉至聖、惟祭司諸丁男可食。
  • 利未記 2:3
    既燔一撮以獻我、則禮物為至聖、其餘當歸亞倫及子孫。
  • 民數記 18:9-10
    凡奉我之禮物、及贖罪補過之祭。其中不燔以火者、皆為至聖、必歸於爾、爰及子孫、物既成聖歸爾、則諸丁男可食於聖所。
  • 利未記 6:16-18
    禮物之餘、勿以酵相和、在聖地會幕之場、亞倫及其子食之。炊之毋和以酵、禮物少許、既燔獻我、其餘乃至聖、為亞倫子孫所應得、如贖罪補過之祭然。凡獻我之燔祭、惟潔者可得捫、故亞倫子孫諸丁男食之、此乃永例、歷世勿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