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未記 7:32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民數記 6:20
    祭司必搖之於主前、此物與被搖之胸、被舉之腿、皆為聖物、悉歸於祭司、厥後、離俗者始可飲酒、
  • 利未記 7:34
    以色列人所獻平安祭之牲、我取所搖之胸、所舉之腿、賜於祭司亞倫及其子孫、永為定例、
  • 利未記 9:21
    亞倫以胸及右腿、搖於主前、遵主所命摩西者、
  • 利未記 10:14
    所搖之胸、所舉之腿、當食於潔地、爾與子女俱可食、此乃爾與爾子孫由以色列人所獻平安祭中應得之分、
  • 申命記 18:3
    民獻祭、或牛或羊、按定例有祭司所當得者、即以前腿兩頰與胃給祭司、
  • 哥林多前書 9:13-14
    爾豈不知務聖事者、由聖所得食乎、侍祭臺者、在祭臺有分乎、主亦如此命傳福音者、賴福音以養生、
  • 民數記 18:18-19
    其肉則歸爾、如被搖之胸與被舉之右腿歸爾然、凡以色列人舉而獻於主之聖物、我悉賜爾與爾子女永為定例、此乃主與爾及爾後裔所立永不廢之約、永不廢之約原文作永為鹽約○
  • 利未記 8:25-26
    又取脂及尾、蓋臟之脂、肝片、二內腎及其上之脂、並右腿、於主前盛無酵餅之筐內、取無酵餅一、和油餠一、薄餅一、置於脂及右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