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未記 7:1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利未記 5:14-6:7
    耶和華諭摩西曰、如人當獻我之物、偶有差失、致獲罪愆、則必獻我牡綿羊、純潔是務、循聖所權衡、依爾所估之價、以補其過。應獻之物、必盈其數、加五分之一、攜至祭司、容祭司取羊、代為贖罪、得蒙赦宥。如人干我命、為所不當為、雖出無意、亦有過失、自取罪戾、緣其無知而有過、必攜牡綿羊、純潔是務、依所估之價與祭司、以補其過、容祭司代為贖罪、得蒙赦宥、人違我法、欲補其過、所當獻之祭、即此。耶和華諭摩西曰、如人有差失、違逆於我、受人付托、尚存其手、而誑言不存、或據人物、虐取人財、拾人所遺、詭云未得、不論所為、誑言發誓、於是陷罪、既獲愆尤、必以所受托、所強據、所虐取、所拾遺、悉反諸人、所誑言發誓、必於補過之日、以舊物加五分之一、歸於其主、攜牡綿羊、維潔是務、依祭司所估之價、獻之於我、為補過之祭。祭司於我前、代為贖罪、而人所犯者、得蒙赦宥。○
  • 利未記 5:1-6
    如人目擊其情、與知其事、被召為證、令其發誓、而不實告、於是取戾、如出無意、而捫野獸六畜昆蟲不潔之尸、自取污衊、致獲愆尤、如他人蒙不潔而爾捫之、由於弗察、則無論其所污若何、迨及知之、必以為過、如人不知、而造次發誓、或善或惡、則無論其所誓何若、迨及知之、必以為過、以上苟有過失、任之勿辭。因此必攜補過之祭、獻於我前、牝羔綿羊山羊俱可、容祭司代為贖罪。
  • 利未記 6:25
    以贖罪祭之例、告亞倫及其子孫、既在我前而宰燔牲、即於其處、宰贖罪之祭牲、是乃至聖。
  • 利未記 6:17
    炊之毋和以酵、禮物少許、既燔獻我、其餘乃至聖、為亞倫子孫所應得、如贖罪補過之祭然。
  • 以西結書 46:20
    遂告我云、祭司潔民之時、不可攜贖罪之祭、以及禮物、迨至外院、乃烹於此室、
  • 利未記 21:22
    所奉之禮物、以享上帝者、無論聖與至聖、彼亦得而食之、
  • 利未記 5:8
    攜至祭司前、先獻贖罪之祭、惟折其項、剖其體、而弗中判、
  • 利未記 5:11
    如鳲鳩雛鴿、俱無從備、則獻麵粉六升、以贖其罪、勿沃膏、勿加香、蓋贖罪之祭也。
  • 以西結書 40:39
    門外之廊、左右各有二几、凡獻燔祭與贖罪之祭者、宰牲於上、
  • 民數記 6:12
    其離世故時、偶蒙不潔、必攜未盈歲之羔、為補過之祭、當復許願、以奉事我、既往之日、毋庸追溯。
  • 利未記 14:12-13
    取一牡羔、獻為補過之祭、又取油十三兩、為禮物、俱搖於我前。聖地常宰牲、為贖罪祭、為燔祭、即於其處宰是羔、贖罪祭之牲歸祭司、補過祭之牲亦歸祭司、俱為至聖。
  • 利未記 19:21-22
    男必攜牡綿羊一、為補過之祭、詣會幕門外、奉於我前、祭司獻羊、代為贖罪、則所犯者、可蒙赦宥。
  • 以西結書 4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