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未記 7:1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利未記 5:14-6:7
    耶和華諭摩西曰、如人於獻耶和華之聖物、偶有差失、致獲罪愆、則必獻補過之祭於耶和華、即牡綿羊之一、純全無疵、循聖所權衡、依爾所估之價、幾舍客勒、以補其過、於聖物之差失、必償所缺、加五分之一、攜至祭司、祭司取羊、代為贖罪、乃蒙赦宥、○如人犯罪、干耶和華之命、為所不當為、雖出無意、亦為有過、必任其咎、必以牡綿羊之一、純全無疵、依爾所估之價、攜至祭司、祭司緣其無知而犯之過、代為贖罪、乃蒙赦宥、此乃補過之祭、緣其人在耶和華前、實有罪戾也、耶和華諭摩西曰、如人獲罪、干犯耶和華、於受託、貿易而欺人、或竊物、或虐鄰、拾人所遺、而誑言發誓、於此諸事獲罪、既已獲罪有咎、必以所竊取、所虐取、所受託、所拾遺、及所誑言發誓而據之物、悉反諸人、於罪顯露之日、必以原物之值、加五分之一、歸於其主、且以牡綿羊、純全無疵、依爾所估之價、攜至祭司、獻於耶和華、為補過之祭、祭司於耶和華前、代為贖罪、其人所犯之罪、乃蒙赦宥、○
  • 利未記 5:1-6
    如人或聞或知其事、能為其證、既聞召為確證、而不以告、於是有罪、必任厥咎、如捫野獸六畜昆蟲不潔之尸、以致自污、而不自知、則為有罪、如捫人之不潔、而不自知、無論所污若何、迨及知之、則為有罪、如人造次發誓、行善行惡、而不自知、無論所誓何若、迨及知之、則為有罪、以上數罪、若犯其一、則當自認其罪、因其所犯之罪、必攜牝羊、或羔羊或山羊、以為補過贖罪之祭、獻於耶和華、祭司代為贖罪、
  • 利未記 6:25
    告亞倫及其子云、贖罪之祭、其例如左、於宰燔牲之處、宰贖罪之牲、在耶和華前、是乃至聖、
  • 利未記 6:17
    獻我之火祭中、此為彼之所應得、是為至聖、如贖罪補過之祭然、
  • 以西結書 46:20
    遂告我曰、此乃祭司烹補過祭、贖罪祭、及炙素祭之所、免其攜至外院、俾民成聖、
  • 利未記 21:22
    所獻上帝之食、無論聖與至聖、彼亦得而食之、
  • 利未記 5:8
    攜至祭司、祭司先獻其一、為贖罪之祭、扭去其首、弗剖其體、
  • 利未記 5:11
    如其資財、不足備鳲鳩、或雛鴿、則獻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為贖罪之祭、勿置油、勿加乳香、蓋為贖罪之祭、
  • 以西結書 40:39
    門廊之內、左右各有二幾、以宰燔祭補過祭贖罪祭之牲、
  • 民數記 6:12
    自為區別時、因其蒙污、宜復區別、歸於耶和華、攜一歲之牡羔一、為補過祭、既往之日、乃為虛度、○
  • 利未記 14:12-13
    取一牡羔、獻為補過之祭、又取油一羅革、俱搖於耶和華前、以為搖祭、宰羔於聖地、即宰牲為贖罪祭為燔祭之處、補過祭牲歸祭司、如贖罪祭牲然、是為至聖、
  • 利未記 19:21-22
    男必攜牡綿羊一、為補過之祭、詣會幕門、奉於耶和華、祭司獻羊、代為贖罪、則所犯者、乃蒙赦宥、
  • 以西結書 44:29
    素祭補過祭贖罪祭、彼可得而食之、以色列中所獻之物、悉歸祭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