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未記 27:4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撒迦利亞書 11:12-13
    我曰、如合爾意、給我以值、否則已矣、於是權三十金畀我、以為我值。耶和華告我曰、爾傭於人、其價何廉、委之於陶人可也、我遂取三十金、擲於耶和華殿、以為陶人所得。
  • 馬太福音 27:9-10
    於是應先知耶利米言曰、我取被估者之價、三十金、即以色列人所估者、捐之購陶人田、從主命我也、○
  • 馬太福音 26:15
    爾欲予我幾何、我以彼賣爾、遂約金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