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未記 25:36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出埃及記 22:25
    如我民貧乏、而爾貸以金、毋取利、毋迫索。
  • 申命記 23:19-20
    以金及糧與器、貸與外人可索其利、貸爾同儕、則勿若是、凡所作為、可望爾上帝耶和華錫嘏、於爾所得之地。
  • 利未記 25:17
    故勿相侮、乃畏上帝、我耶和華爾之上帝所命如此。
  • 以西結書 18:13
    深堪痛疾、子母是權、迫索是為、若此者生命豈能保乎、既作不端、必就死地、不保其生、自取罪戾、
  • 以西結書 18:8
    貸人金、不取利、不迫索、與人交、不作惡、恆為善、
  • 以西結書 18:17
    不挾制貧乏、不取利、不迫索、遵我禮儀、守我法度、若此者、不可因父之罪並加誅殛、必全其生命。
  • 以西結書 22:12
    受賄以殺人、取利追索、棄我耶和華。
  • 箴言 28:8
    貸人以金、重權子母、以益其財者、所積之金、必為濟貧之人所得。
  • 尼希米記 5:15
    舊方伯橫征閭閻、日得餅與酒、金二十兩、僕從亦從而挾制之、我畏上帝、不敢若是。
  • 詩篇 15:5
    不貸人金、重權其子母兮、不受苞苴、害彼無辜兮、凡若此、是以無傾跌之虞兮。
  • 尼希米記 5:7-10
    中心籌畫、責諸伯世職、曰、爾貸同宗金、權子母、果何為乎、我集會眾、告之曰、我之同宗、猶大人、鬻於異邦、我盡力贖之、爾乃以同宗為奇貨乎、眾無詞以對。我又曰、爾所為不善、尚其寅畏上帝、則敵我之異邦人、誰敢侮予。我與宗人僕從、未嘗誅求於民、或金或穀我弗取、放利之事、爾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