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未記 25:13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利未記 25:10
    爾當以第五十年為聖年、佈告國中居民、可以自主、是年爾當守為禧年、業歸本主、原文作人各歸其業下同各返其家、
  • 民數記 36:4
    至以色列人之禧年、則女之業、必歸其夫之支派、而我同祖支派之業必減、
  • 利未記 27:17-24
    人如在禧年別田為聖、則以所估之價為定、如在禧年後別田為聖、則祭司減自禧年已過之年數、復推算至禧年、尚有年幾何、依年數核銀、或作祭司視至禧年尚餘年幾何即依年數核銀而按已過之年數以減所估之田價如別田為聖者、欲贖其田、當在估價外加五分之一、田仍歸己、如不贖田、或祭司轉鬻於他人、則不可復贖、禧年既屆、其田出自購者之手時、則歸於主為聖田、與永獻之田無異、即歸於祭司為業、如所別為聖獻主之田、不係祖遺之業、乃購於人者、則祭司為之核計至禧年田價值銀若干、是日即將所估之價銀獻於主、區別為聖、禧年既屆、田仍歸於鬻者、即業之原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