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未記 23:5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申命記 16:1-8
    屆亞筆月、必為爾上帝耶和華守逾越節、因於是月之夜、爾上帝耶和華導爾出埃及、必在耶和華所選寄名之處、獻牛羊於爾上帝耶和華、以為逾越之祭、毋食有酵之餅、七日之內、必食無酵餅、即困苦餅、以爾昔出埃及維速、當憶是日、畢生勿忘、七日間、爾四境毋存酵、首日薄暮、所獻祭肉、毋留於明晨、勿於爾上帝耶和華所賜諸邑、獻逾越之祭、惟獻於爾上帝耶和華所選寄名之處、在薄暮日入時、即爾出埃及時也、在爾上帝耶和華所選之處、烹而食之、明晨歸於己幕、六日間、必食無酵餅、越至七日、必有肅會、以事爾上帝耶和華、是日不可操作、○
  • 民數記 28:16-17
    正月十四日、為耶和華之逾越節、是月之望、必守節期、當食無酵餅、歷至七日、
  • 約書亞記 5:10
    以色列人建營於吉甲、至月之十四日夕、守逾越節於耶利哥平原、
  • 歷代志下 35:18-19
    自先知撒母耳以來、在以色列、未嘗守如是之逾越節、以色列列王守逾越節、未有若約西亞、與祭司利未人、及同在之猶大與以色列眾、並耶路撒冷居民所守者、守此逾越節、乃約西亞在位之十八年也、○
  • 出埃及記 12:2-14
    是月必為爾之正月、而作歲首、當告以色列會眾曰、是月十日、按其家族、各家必取一羔、若其人寡、一羔食不能盡、則與比鄰同取、隨其人數、各如其量、羔宜一歲牡而無疵者、取於綿羊山羊、俱可、留至是月十四日夕、以色列會眾皆宰羔、取血以釁左右橛、及門楣、於食羔之室、是夕炙其肉、與無酵餅共苦菜食之、勿生食、勿水烹、必炙以火、首足與臟、皆食之、無留於明晨、留於明晨者、以火燬之、當腰束帶、足納履、手執杖、迅速而食、是為耶和華之逾越節、是夜我將巡行埃及、擊其長子、與羣畜首生者、而罰埃及諸神、我乃耶和華、惟汝居室、以血為徵、我見之、將逾越爾、擊埃及時、不令施剿者臨爾、當誌是日、以為耶和華之節期、歷世守之、永為定例、○
  • 出埃及記 23:15
    亞筆月爾出埃及、屆期、必守除酵節、七日食無酵餅、如我所命、覲我者毋徒手、
  • 馬太福音 26:17
    除酵節首日、門徒就耶穌曰、欲我何處為爾備逾越節筵乎、
  • 哥林多前書 5:7-8
    爾當盡淨舊酵、俾成新團、如無酵然、蓋我儕之逾越羔已見宰、即基督也、故當守節、不以舊酵、不以暴很惡慝之酵、乃以純淨誠實之無酵餅焉、○
  • 馬可福音 14:12
    除酵節首日、即宰逾越節羔之期也、其徒曰、欲我何處備爾食逾越節筵乎、
  • 民數記 9:2-7
    屆期、以色列族當守逾越節、月之十四日薄暮、遵典章律例、而守節期、摩西遂告以色列族守逾越節、正月十四日薄暮、以色列族在西乃野、守逾越節、循耶和華所諭摩西之命、○有人緣尸蒙污、不得於是日守逾越節、至摩西亞倫前、曰、吾儕緣尸蒙污、屆期奚禁我與以色列族、同獻禮物於耶和華、
  • 出埃及記 13:3-10
    摩西語民曰、是日耶和華以其手力、導爾出埃及、脫於奴隸之室、故當誌之、毋食有酵餅、是日乃亞筆月、即爾出時、迨耶和華導爾入迦南人、赫人、亞摩利人、希未人、耶布斯人之境、即其誓於爾祖、賜爾流乳與蜜之地、當於是月守此禮、七日間、當食無酵餅、至七日、乃耶和華之節期、斯七日、必食無酵餅、酵餅與酵、毋得見於爾之全境、其時當告汝子云、是禮也、乃誌出埃及時、耶和華為我所行者、當以之為號於手、為記於額、俾耶和華之法律、恆在爾口、蓋耶和華施厥大能、導爾出埃及、每歲屆期、必守此例、○
  • 路加福音 22:7
    除酵日至、當宰逾越羔時也、
  • 出埃及記 12:18-19
    正月十四日夕、至二十一日夕、宜食無酵餅、七日間、勿存酵於爾室、無論賓旅土著、若食有酵之物、必絕於以色列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