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未記 23:19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民數記 28:30
    更獻山羊之羔、以贖爾罪、
  • 哥林多後書 5:21
    基督未嘗有罪、上帝以基督代我為贖罪之祭、使我緣基督稱義於上帝矣、
  • 利未記 7:11-18
    所獻我酬恩之祭、亦有常例焉、如因頌美而獻、則犧牲以外、必獻和油之饅、抹膏之薄餅、俱弗置酵、麵餅和油煎熬、獻餅酬恩而外、必獻酵餅為禮物、於其中取一、舉而獻我、歸於灑血之祭司。獻牲以酬恩、其肉必當日食之、勿留於明日。如所獻之祭、由心所願、傾誠樂輸、則當日必食之、其餘明日亦可食。祭肉有餘、留至三日、必爇以火。如祭肉留至三日、而人食之、則其祭不見納於我、獻祭者亦弗稱善、祭物必為可憎、食之者有罪。
  • 利未記 16:15
    厥後宰山羊、為民贖罪、攜血入簾、灑於施恩所上、又灑其前、如灑犢血然。
  • 利未記 3:1-17
    如欲獻牛以酬恩、牝牡俱可、純潔是務、奉於我耶和華前、必按手其上、宰於會幕前、亞倫子孫為祭司、灑血於壇四周、取蓋臟之脂、腹中所有之脂、腰間左右腎與其脂、及肝片、悉燔以獻我、為酬恩之祭。
  • 民數記 15:24
    會眾無知而蹈罪、則必以牡犢一為燔祭、取其馨香、以獻我、與其禮物、酒以灌奠、悉循常例、亦奉山羊之羔、為贖罪祭。
  • 羅馬書 8:3
    蓋律法以我情欲、故無力脫我於惡、惟上帝遣己子、身等罪人、以贖人罪、滅吾身之罪、
  • 利未記 4:23-28
    自知有過、必獻山羊之羔、取其牡者、純潔是務、按手其上、宰於我前、即其常宰犧牲之處、此贖罪之祭也。祭司必指染其血、釁於壇角、傾餘血於祭壇下、焚脂於壇、如昔酬恩之祭然、於是祭司為之贖罪、可蒙赦宥。○如有庶民、誤干我命、為所不當為、以取罪戾、自知有過、必獻山羊之羔、取其牝者、純潔是務、為贖罪之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