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未記 23:19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民數記 28:30
    更獻牡山羊一、以贖爾罪、
  • 哥林多後書 5:21
    彼無罪者、上帝使之代我而為罪、俾我由彼成上帝之義焉、
  • 利未記 7:11-18
    獻耶和華酬恩之祭、其例如左、如因感謝而獻、則以和油無酵之餅、抹油無酵之薄餅、與浸油之細麵餅、隨同犧牲獻之、因感謝而獻酬恩祭、亦當同獻有酵之餅、由所獻之餅中、各取其一、獻於耶和華為舉祭、歸於灑酬恩祭牲血之祭司、因感謝而獻之酬恩祭牲、其肉必於是日食之、勿留於明日、如所獻之祭、或以償願、或出樂獻、必於是日食之、其餘明日亦可食、祭肉之餘、留至三日、必爇以火、如於三日而食酬恩祭肉、則其祭不見納、於獻者亦不得為祭、乃為可憎之物、食之者必任其咎、
  • 利未記 16:15
    後取為民贖罪之山羊、宰之、攜血入㡘、灑於施恩座上、又灑其前、如灑犢血然、
  • 利未記 3:1-17
    人獻酬恩之祭、如其用牛、或牡或牝、必純全無疵、奉於耶和華前、按手其首、宰於會幕門、亞倫子孫為祭司者、必以其血沃於壇之四周、由酬恩之祭、獻火祭於耶和華、即蓋臟及腸間之脂、腰間二腎與其脂、及肝網、宜悉取之、亞倫子孫陳之於柴、在燔祭之上、倂焚於壇、是為馨香之火祭、奉於耶和華、○如獻羊為酬恩之祭、或牡或牝、必純全無疵、奉於耶和華、或獻羔羊、必攜至耶和華前、按手其首、宰於會幕前、亞倫子孫、必以其血沃於壇之四周、由酬恩之祭、獻火祭於耶和華、即其脂與全尾、尾必依尻而斷、及蓋臟與腸間之脂、腰間二腎與其脂、及肝網、宜悉取之、祭司焚之於壇、是為火祭之食、奉於耶和華、○如獻山羊、奉於耶和華前、必按手其首、宰於會幕前、亞倫子孫、必以其血沃於壇之四周、其中當獻於耶和華之火祭、即蓋臟及腸間之脂、腰間二腎與其脂、及肝網、宜悉取之、祭司焚之於壇、是為馨香火祭之食、奉於耶和華、所有之脂、咸歸耶和華、於爾所居之處、凡脂與血、均勿食之、著為永例、歷世勿替、
  • 民數記 15:24
    或有所犯、而會眾不知、則必獻牡犢一、為燔祭、以為馨香、奉於耶和華、與其素祭、灌祭、悉循常例、亦獻牡山羊一、為贖罪祭、
  • 羅馬書 8:3
    蓋律因形軀而弱、致有所不能為、上帝為罪故遣其子、身具罪狀、於形軀而定罪、
  • 利未記 4:23-28
    自知其過、必獻牡山羊、純全無疵、按手其首、宰於耶和華前、在宰燔祭犧牲之處、此贖罪之祭也、祭司必以指取血、釁於祭壇之角、傾餘血於壇基、焚脂於壇、如焚酬恩祭牲之脂然、如是祭司為之贖罪、乃蒙赦宥、○如有庶民誤干耶和華之命、為所不當為、以取罪戾、自知其過、必緣所犯、獻牝山羊、純全無疵、為贖罪之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