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未記 21:15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哥林多前書 7:14
    蓋不信主之夫、以信主之婦聖、不信主之婦、以信主之夫聖、不然、生子不潔、今俱聖矣、
  • 羅馬書 11:16
    薦新之麵聖、則全團亦聖、樹之根聖、則其枝亦聖、
  • 創世記 18:19
    我知彼必囑其子、及眷屬、令守我道、秉公行義、如是則我所許者、可踐其言。
  • 以斯拉記 2:62
    此三家之後、其名考之譜系不得、故人以為不潔、不許為祭司。
  • 以斯拉記 9:2
    成聖之民、與斯土之人雜處、娶其女為妻為媳、民長牧伯、先犯此罪。
  • 瑪拉基書 2:11
    在以色列族耶路撒冷邑中、有可惡之事、猶大人背厥盟約、以耶和華所愛成聖之民、反視為俗、以事他上帝之女、反聯為姻、
  • 瑪拉基書 2:15
    上帝之神、綽然有餘、猶且祗造一男一女、彼造一男一女、誠何故哉、亦欲使所生之子、克敬克虔耳、故當守爾心、幼時所娶之妻、勿復遺棄、
  • 利未記 21:8
    祭司既享上帝、必以為聖、蓋我耶和華乃聖、使爾成聖。
  • 尼希米記 13:23-29
    猶大人娶亞實突、亞捫、摩押女、其子所言者、亞實突及諸族方言參半、惟猶大方言彼則不能、我知而責之、或詛、或撻、或拔其髮、使指上帝而誓、必不以女嫁異邦人、不娶其女為妻為媳、告之曰、以色列王所羅門、娶於異邦而犯罪、昔所羅門在列國中、無王可比、上帝愛之、使治以色列、然異邦之女、陷之於罪。豈可任爾、娶異邦人陷於重罪、干犯上帝哉。祭司長、以利亞實孫、耶何耶大子、娶和倫人撒八拉女、故我逐之、彼污祭司職、背祭司及利未人之約、望上帝錄其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