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未記 19:7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利未記 7:18-21
    如果在第三天吃平安祭的肉,必不蒙悅納,他獻上的也不再算為祭,因為祭肉已經成為不潔;吃這肉的人,必擔當自己的罪責。“祭肉若是接觸了任何不潔,就不可以吃,要用火燒掉。潔淨的人才可以吃祭肉;身上不潔淨的人吃了獻與耶和華的平安祭的祭肉,那人必從自己的族人中被剪除。人若是摸了任何不潔,或是人的污穢,或是牲畜的污穢,或是任何不潔淨的可憎之物,然後吃獻給耶和華的平安祭的肉,那人必從自己的族人中被剪除。”
  • 以賽亞書 66:3
    宰牛獻祭,又殺人,獻羊羔為祭,又打折狗的頸項;獻上素祭,又獻上豬血;燒乳香作記念祭,又稱頌虛無之神;他們選擇他們自己的道路,他們的心裡喜悅他們那些可憎惡的事。
  • 耶利米書 16:18
    首先我要加倍報應他們的罪孽和罪惡,因為他們用自己那些毫無生氣、可憎的偶像(“毫無生氣,可憎的偶像”原文作“可憎的偶像的屍體”)玷污了我的土地,他們那些可厭之物充滿了我的產業。”
  • 利未記 22:25
    也不可從外人手裡接受這一類的牲畜,作你們神的食物;因為這些都有損壞,有殘疾,必不蒙悅納。”
  • 以賽亞書 1:13
    不要再帶沒有意義的供物來了,燒獻祭物的香氣也是我厭惡的。我厭煩月朔、安息日和集會;作罪孽又守嚴肅會,是我不能容忍的。
  • 以賽亞書 65:4
    坐在墳墓之間,在隱密處過夜,吃豬肉,他們的器皿中有不潔之物作的湯,
  • 利未記 22:23
    無論是公牛或是綿羊羔,如果肢體畸形或有缺陷的,你可以作甘心祭獻上;如果作還願祭獻上,就不蒙悅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