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未記 18:6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利未記 20:17-21
    如人娶姊妹、無論同父異母、異父同母者、皆辱姊妹、斯為惡俗、厥罪歸之、俱絕於民中。如婦癸至、人與同寢、婦亦相從、則犯其經、俱絕於民中。勿烝父母之姊妹、因辱戚屬、必負罪愆。如烝伯叔之妻、則辱伯叔、俱必負罪、而絕其嗣。如娶兄弟之妻、則辱兄弟、此屬可憎、必絕其嗣。
  • 利未記 20:11-12
    烝父繼室、則辱己父、罪歸之、俱殺無赦。如亂其媳、則逆人倫、其罪歸之、俱殺無赦。
  • 利未記 18:7-19
    勿烝爾母、烝之是辱父母。父之繼室勿烝之、烝之則辱及於父。至於姊妹、無論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生於家、產於外者、勿亂之。子之女、女之女、勿亂之、是辱己也。同父異母之姊妹、勿亂之。母之姊妹、即父骨肉之親、勿烝之。母之姊妹、即母骨肉之親、勿烝之。爾之姆嬸、伯叔之妻也、勿烝之、烝之是辱伯叔。子之妻媳也、勿亂之、兄弟之妻、勿亂之、辱及兄弟。婦有女勿同娶、婦之子有女、婦之女有女、亦勿同娶、皆妻戚屬、勿亂之、斯乃惡俗。爾妻尚存、勿娶其姊妹、恐辱妻而苦其心。婦癸至別居時、毋行好合、以辱其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