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未記 17:16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利未記 5:1
    「若有人聽見發誓的聲音,他本是見證,卻不把所看見的、所知道的說出來,這就是罪;他要擔當他的罪孽。
  • 約翰福音 13:8
    彼得說:「你永不可洗我的腳!」耶穌說:「我若不洗你,你就與我無分了。」
  • 利未記 20:19-20
    不可露姨母或是姑母的下體,這是露了骨肉之親的下體;二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人若與伯叔之妻同房,就羞辱了他的伯叔;二人要擔當自己的罪,必無子女而死。
  • 民數記 19:19-20
    第三天和第七天,潔淨的人要灑水在不潔淨的人身上,第七天就使他成為潔淨。那人要洗衣服,用水洗澡,到晚上就潔淨了。「但那污穢而不潔淨自己的,要將他從會中剪除,因為他玷污了耶和華的聖所。除污穢的水沒有灑在他身上,他是不潔淨的。
  • 利未記 19:8
    凡吃的人必擔當他的罪孽;因為他褻瀆了耶和華的聖物,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 以賽亞書 53:11
    他必看見自己勞苦的功效,便心滿意足。有許多人因認識我的義僕得稱為義;並且他要擔當他們的罪孽。
  • 利未記 7:18
    第三天若吃了平安祭的肉,這祭必不蒙悅納,人所獻的也不算為祭,反為可憎嫌的,吃這祭肉的,就必擔當他的罪孽。
  • 彼得前書 2:24
    他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使我們既然在罪上死,就得以在義上活。因他受的鞭傷,你們便得了醫治。
  • 希伯來書 9:28
    像這樣,基督既然一次被獻,擔當了多人的罪,將來要向那等候他的人第二次顯現,並與罪無關,乃是為拯救他們。
  • 利未記 20:17
    「人若娶他的姊妹,無論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彼此見了下體,這是可恥的事;他們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他露了姊妹的下體,必擔當自己的罪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