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未記 17:16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利未記 5:1
    “如果有人犯罪:他聽見發誓的聲音(“發誓的聲音”或譯:“傳召作證的聲音”,或“發咒語的聲音”);他本是證人,卻不肯把看見或知道的說出來,他就要擔當自己的罪責。
  • 約翰福音 13:8
    彼得說:“不行,你千萬不可洗我的腳!”耶穌說:“如果我不洗你,你就與我沒有關係了。”
  • 利未記 20:19-20
    你不可揭露姨母,或是姑母的下體,因為這是揭露了骨肉之親的下體;這樣作的人要擔當自己的罪孽。如果有人與叔伯的妻子同睡,就是揭露了叔伯的下體,這樣作的人要擔當自己的罪;他們必無子女而死。
  • 民數記 19:19-20
    第三天和第七天,那潔淨的人要灑水在不潔淨的人身上,這樣到第七天就使他潔淨;他要洗自己的衣服,用水洗身,到晚上就潔淨了。“但那污穢而不潔淨自己的,那人必從會眾中被剪除,因為他玷污了耶和華的聖所;除污穢的水沒有灑在他身上,他是不潔淨的。
  • 利未記 19:8
    那吃祭肉的人,要擔當自己的罪責,因為他褻瀆了耶和華的聖物;那人必從自己的族人中被剪除。
  • 以賽亞書 53:11
    他受了生命之苦以後,必看見光明,並且心滿意足;我的義僕必使許多人因認識他而得稱為義,他也必背負他們的罪孽。
  • 利未記 7:18
    如果在第三天吃平安祭的肉,必不蒙悅納,他獻上的也不再算為祭,因為祭肉已經成為不潔;吃這肉的人,必擔當自己的罪責。
  • 彼得前書 2:24
    他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使我們既然不活在罪中,就可以為義而活。因他受的鞭傷,你們就得了醫治。
  • 希伯來書 9:28
    照樣,基督為了擔當許多人的罪,也曾經一次把自己獻上;將來他還要再一次顯現,不是為擔當罪,而是要向那些熱切期待他的人成全救恩。
  • 利未記 20:17
    “如果有人娶了自己的姊妹,無論是異母同父的,或是異父同母的,他見了她的下體,她也見了他的下體,這是可恥的事;他們二人必要從自己族人的眼前被剪除。他揭露了自己姊妹的下體,必須擔當自己的罪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