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約翰福音 5:46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申命記 18:15
  • 申命記 18:18-19
  • 約翰福音 1:45
    斐理伯遇納大那、告之曰:『摩西書及諸先知所預言者、我儕今已遇之、即若瑟之子、納匝勒人耶穌是已。』
  • 使徒行傳 26:22
    然予托天主佑、至今猶屹立無恙、向天下生靈、無分貴賤大小、而作證焉。所陳者莫非古先知與摩西預言必成之事、
  • 路加福音 24:27
    於是始自摩西以至歷代先知、凡經中之有關於己者、悉為詳釋。
  • 民數記 24:17-18
  • 創世記 12:3
  • 希伯來書 7:1-10
    麥基德者、瑟琳之王而至尊天主之司祭也。方亞伯漢殲滅眾王、凱旋而歸也、麥基德迎之於途、而為之祝嘏;亞伯漢乃就其所有、什一以貢焉。其名為麥基德者、其意為正義之王也。其稱瑟琳之王、猶言和平之王也。經中不載其父母世系、及生卒年歲、而稱之為永久之司祭者、蓋欲使為天主聖子之前影耳。爾等盍一思之、我先祖亞伯漢、且以其戰利珍品什一以貢焉、則麥基德之尊貴為何如乎?利未子孫之任司祭者、依例什一以取於兄弟;其兄弟乃亞伯漢之後裔耳。惟不與若輩同族之麥基德、乃受貢於亞伯漢、且為彼承有恩諾之身祝嘏焉。夫為人祝嘏者、必較受祝之人為尊貴、此則不容疑義者也。且後之取貢者、皆屬有死之人、而彼則顯為有生無死。抑又有進者、即受貢之利未亦已因亞伯漢而納貢矣。何則、麥基德遇亞伯漢時、利未尚在厥祖之身耳。
  • 創世記 22:18
  • 創世記 49:10
  • 民數記 21:8-9
  • 加拉太書 3:24
    是故律法實為吾人之蒙師、所以引導吾人、達於基督、俾因信德而成義也。
  • 創世記 3:15
  • 加拉太書 2:19
    夫吾既因法而脫於法、則宜專為天主而生矣。
  • 創世記 18:18
  • 加拉太書 3:10
    若夫徒恃律法者、則實處於咒咀之下。經不云乎:『凡不遵行律法之一切規定者、應服咒詛。』
  • 加拉太書 3:13
    夫基督已代我受詛、而贖我於律法之詛矣。蓋經有云:『懸於木上者、服咒咀』也。
  • 加拉太書 4:21-31
    惟望爾明以示我爾既遵守律法、曷一諦審律法之精義乎。經中明載亞伯漢有二子、一為婢女所出、一為主婦所出。然婢女之子、乃因肉情而生;而主婦之子、則憑恩諾而生。於此寓有象徵焉:彼二婦者、即二約也;一約出於西乃山、生子為奴、夏甲是也。此夏甲即亞刺伯之西乃山、亦可象徵現在之耶路撒冷;蓋耶路撒冷及其子女、猶未解放也。惟在彼之上、尚有一耶路撒冷焉、則為主婦、亦即吾人之母氏也。經有之:『不妊不育之婦乎、爾可揚眉而吐氣矣。未經劬勞之女乎、爾可引吭而歡呼矣。無夫者之兒女、將多於有夫之婦者矣。』兄弟乎、吾人恰同伊灑格、乃應恩諾而生者也。夫血氣之兒女、必仇視聖神之兒女、古今一體。雖然、經不云乎:『婢女及其所生、必須驅而出之;蓋婢女之子、斷無與主婦之子同承嗣業之理也。』兄弟其識之、吾人非婢女之子、乃主婦之子也。
  • 創世記 28:14
  • 羅馬書 10:4
    夫基督者、集律法之大成、而因信成義之道所由肇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