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賽亞書 5:23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以賽亞書 10:2
    你們冤枉窮人,奪去我子民中困苦者的權利,擄掠寡婦,搶劫孤兒。
  • 雅各書 5:6
    你們冤枉好人、殘害無辜,他們也沒有反抗。
  • 箴言 17:15
    放過罪人、冤枉義人,都為耶和華所憎惡。
  • 詩篇 94:21
    他們結黨攻擊義人,殘害無辜。
  • 彌迦書 7:3
    他們善於作惡。領袖和審判官索要賄賂,顯貴袒露心中的惡慾,朋比為奸。
  • 彌迦書 3:11
    城裡的首領為貪贓而枉法,祭司為銀子而施教,先知為錢財而占卜。他們卻宣稱倚靠耶和華,說:「耶和華不是在我們當中嗎?災禍不會臨到我們。」
  • 箴言 31:4-5
    利慕伊勒啊,君王不可喝酒,不可喝酒,首領不宜喝烈酒,免得喝酒後忘記律例,不為困苦人伸張正義。
  • 以賽亞書 1:23
    你的首領是叛逆之徒,與盜賊為伍,個個收受賄賂,貪圖好處,不為孤兒辯護,不替寡婦伸冤。
  • 申命記 16:19
    不可徇私枉法、偏心待人,收受賄賂,因為賄賂能蒙蔽智者的眼睛,使正直人顛倒是非。
  • 箴言 24:24
    判惡人無罪的,必遭萬人咒詛,為列國痛恨。
  • 歷代志下 19:7
    現在你們應當敬畏耶和華,謹慎辦事,因為我們的上帝耶和華毫無不義,不偏待人,不受賄賂。」
  • 箴言 17:23
    惡人暗中收受賄賂,顛倒是非。
  • 馬太福音 27:24-25
    彼拉多見再說也無濟於事,反而會引起騷亂,於是拿了一盆水來,在眾人面前洗手,說:「流這義人的血,罪不在我,你們自己負責。」眾人都說:「流祂血的責任由我們和我們的子孫承擔!」
  • 列王紀上 21:13
    又叫兩名無賴當眾作證指控拿伯咒詛上帝和君王。然後眾人把拿伯拖出城外,用石頭打死了他。
  • 馬太福音 23:35
    因此,所有義人在地上所流的血,就是從義人亞伯的血,直到你們在聖所和祭壇之間所殺的巴拉加的兒子撒加利亞的血,都要歸到你們身上。
  • 出埃及記 23:6-9
    「不可在訴訟案中冤枉窮人。不可誣告別人,不可殺害正直無辜的人,因為我必懲罰作惡之人。不可收受賄賂,因為賄賂蒙蔽人的眼目,使人顛倒是非。不可欺凌在你們中間寄居的人,因為你們也曾經在埃及寄居,知道身在異鄉的滋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