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拉太書 5:14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馬太福音 7:12
    故凡爾欲人施諸己者、亦宜施之於人。律法先知、盡於斯矣。
  • 利未記 19:18
  • 加拉太書 6:2
    尤宜彼此包荒、甘願代人受過。
  • 馬可福音 12:31
    次則愛人如己。誡無重於此者。』
  • 馬太福音 22:39-40
    其次即「愛人如己」是已。此二誡者、實為所有律法及先知書之綱領也。』
  • 羅馬書 13:8-10
    故吾人不可有所負於人也;有之、其惟彼此相愛之義務歟!惟愛人者能完成律法也。『毋犯奸淫、毋殺人、毋偷盜、毋妄證、毋貪人之所有、』以及其他誡律、一言以蔽之、亦曰愛人如己而已。苟志於愛人矣、無惡也。此法律之所以成於愛德也。
  • 約翰福音 13:34
    予茲授爾以新誡、即彼此相愛是已、務以予之所以愛爾者、彼此相愛也。
  • 利未記 19:34
  • 雅各書 2:8-11
    經云:『爾當愛人如己。』爾能守此王法、則庶幾矣。若一味偏心、妄分厚薄、是即犯罪、不容於法。守全法而犯一誡者、亦為犯法。蓋誡爾毋犯姦淫者、天主也;而誡爾毋殺人者、亦天主也。爾即未犯姦淫、而犯殺人、是亦犯法而已矣。
  • 提摩太前書 1:5
    夫所當勸告於人者、一言以蔽之、亦曰以光明之心地、純潔之天良無妄之信德、存養愛德而已矣。
  • 馬可福音 12:33
    誠能盡心盡知盡力以愛之、又復愛人如己、則勝於一切燔牲祀祭多矣。』
  • 馬太福音 19:18-19
    曰:『何誡?』曰:『毋殺人、毋姦淫、毋偷盜、毋妄證、敬爾父母、愛人如己。』
  • 路加福音 10:27-37
    曰『爾當盡爾之心、盡爾之情、盡爾之力、盡爾之知、以愛天主、並愛鄰如己。』主曰:『善哉對!但遵此行、爾則生矣!』經生又強辯曰:『誰為吾鄰?』耶穌對曰:『有人自耶路撒冷、下日里閣、道遇寇、褫其衣、擊之、幾斃、乃棄而逸去。適有司祭偶經其地、視而去。理味人繼至、亦視而去。復有沙瑪里人、順道過此、見而愍焉;親注油酒於傷、以布裹之乘以己馬、載至逆旅、予以照料。次日、出二金、授店主曰:「善為照料、如有不足、迨予返、悉歸補。」爾意三人中、孰為遭難者之鄰?』經生曰:『憐之者是。』耶穌曰:『往矣!遵此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