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拉太書 3:24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羅馬書 10:4
    有基督、律法之意乃盡、使信之者得稱義、
  • 加拉太書 2:16
    知人非恃法而行、乃信耶穌基督稱義、故信基督耶穌、欲因信而稱義、非恃法而行焉、恃法而行者、無人稱義也、
  • 羅馬書 7:24-25
    我誠苦矣、誰能拯我出致死之體乎、惟賴吾主耶穌基督為然、故謝上帝、由是觀之、服上帝法者內心、服惡法者外心也、
  • 使徒行傳 13:38-39
    兄弟宜知賴此人名、傳赦罪之道與爾、恃摩西律法所不得赦之罪、恃此人而信者可赦之、
  • 歌羅西書 2:17
    凡若此、影也、其形、後也、形即基督、
  • 希伯來書 10:1-14
    律法為後福之影、而實非其形、故不能以歲一獻祭、使來者得贖罪、若其能之、則崇事者、一潔其心足矣、蓋自知其罪既贖、則獻祭之事、止而不行、歲一獻祭、惟使人憶其罪、以牛羊血、不能滌除人罪、故基督臨世、曰、主不欲以牲牷祭祀、乃使我成人身以祀之、燔祭贖罪爾不喜、典籍載我、我自降臨、遵上帝旨、上既言牲牷祭祀爾不欲、燔祭贖罪爾不喜、此皆遵律法而獻者、後則言吾自臨、遵上帝旨、以是而觀、上帝於其先者除之、於其後者立之、明矣、耶穌基督遵斯旨、一獻其身、則我之罪贖、凡祭司日立服事、屢獻其祭、而不能免人罪、惟基督、既一獻祭、以贖人罪、則恆坐上帝右、待置諸敵於其足下、基督第獻一祭、蒙潔之人、永得贖罪、
  • 加拉太書 4:2-3
    服操會與家宰、待父所遺命之時焉、我儕當未成人、亦為此世小學束縛、
  • 馬太福音 5:17-18
    勿以我來壞律法及先知也、我來非以壞之、乃以成之、我誠告爾、天地未廢、律法一點一畫不能廢、皆得成焉、
  • 加拉太書 2:19
    我因法而脫於法、得生以事上帝、
  • 希伯來書 7:18-19
    夫舊法無益、罔有功效、則遂廢弛、律法未臻於大成、更創新法、使我愈能望福、近上帝前、
  • 羅馬書 7:7-9
    然則何以言之、律法豈惡之因乎、曰、不然、非法無以見惡、蓋律法不禁欲、吾末由識欲、惡以誡而乘機、眾欲動於中、未有法、則惡不生、故昔未有法而我生、誡至、惡生而我死、
  • 哥林多前書 4:15
    爾宗基督、雖萬師、無多父、我傳基督耶穌福音、以重生爾、
  • 加拉太書 3:25
    以信稱義之道既著、不復師之矣、
  • 希伯來書 9:8-16
    聖神示我、前約尚存、入聖所之途未明、自古及今、此約為表式、當時、人獻禮物祭祀、皆不能造於大成、故崇事者、心不安、亦有儀文、論食飲盥濯、為古所設、迄於振興之日則止、今基督至矣、為祭司長、錫將來之福祉、其所經行之幕、非假手於人而作、不屬此世、故盡善盡美、其獻者、非牛羊之血、乃己身之血、永贖人罪、入至聖所、一而已足、若牛羊之血、與焚犢之灰、以灑污穢者、猶能潔其身、何況基督賴恆在之神、自無瑕垢、而獻己與上帝、其血能淨爾心、去妄行、使事永生之上帝乎、是基督為新約中保、以死贖前約者之罪、使蒙召者、獲所許之永福、凡遺命、必待囑者死、然後遵之、
  • 羅馬書 3:20-22
    蓋恃法而行者、無人得稱義於上帝前、法第使人知罪耳、今上帝不以法而稱人為義、其道昭著、律法與先知為證、即上帝以人信耶穌基督、而稱其義、概以賜諸信者、悉無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