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拉太書 2:19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羅馬書 6:11
    是故爾等亦當思所以仰體耶穌基督、死於罪而活於天主。
  • 羅馬書 7:4
    今我兄弟既仰賴基督之身、而死於律法、則從良改嫁、其誰曰不宜?良人者何、即自死中復活之彼人是已!亦在吾人勉結良果、以報答天主云耳。
  • 羅馬書 6:2
    夫吾人於罪既已心死、其尚能依罪而生乎?
  • 羅馬書 3:19-20
    夫法之所言、所以昭示法內之人、亦所以塞夫人之口、而使舉世皆服罪於天主之前也。蓋徒恃遵行律法、無人能稱義於天主之前;惟因法而知罪耳。
  • 羅馬書 7:6-11
    今則吾人既死於曩時所受之束縛乃得灑然脫於律法之權下;是宜以自由自在之精神、昭事天主、不當再拘泥於文字之陳跡矣。於此吾人更有何說?將謂法即罪乎?無是理也!法非罪、乃所以燭吾之罪耳。法若不曰「毋淫、」則吾將不知淫之為淫矣。雖然、罪乃乘虛而入、即因其誡命而攪亂吾心、於以引起諸般淫慾。故無法則罪亦不至如此活躍耳。我生之初尚無法、誡命一至、罪於是乎生、而我於是乎死矣。夫誡命所以躋我於生也、結果反以致我於死者、何也?蓋罪乘隙而入、利用誡命、以陷我於惑、而成我之戮。
  • 羅馬書 14:7-8
    吾儕之中、孰能為己而生、為己而死乎?蓋吾人之生也、為主而生;死也、為主而死;生為主之徒、死為主之屬、如是而已矣。
  • 哥林多後書 5:15
    今基督之死、為眾人也;則眾人之生、亦宜不復為己、而為替其受死而復活之主矣。
  • 帖撒羅尼迦前書 5:10
    基督之為吾人而死、亦欲吾人無論生前死後、與之共生而已。
  • 希伯來書 9:14
    矧以基督無玷之身、憑聖神而自獻於天主之寶血、不更應滌吾人之良心於一切致死之行、俾得昭事永生之天主乎?
  • 羅馬書 10:4-5
    夫基督者、集律法之大成、而因信成義之道所由肇也。昔摩西論緣法求義之道曰:『遵此而行者得生。』
  • 歌羅西書 2:20
    爾等既與基督同死、而已灑然脫於世俗之蒙學矣、乃何又鰓鰓遵循人為之禁令、一若尚生於世俗之中耶?
  • 加拉太書 2:20
    蓋吾已與基督同釘於十字架、而今茲生存者、不復為我、實基督假吾而生。吾今雖尚生於形體之中、亦惟憑信德而生。蓋吾固篤信愛我而為我捐軀之天主聖子也。
  • 加拉太書 3:24
    是故律法實為吾人之蒙師、所以引導吾人、達於基督、俾因信德而成義也。
  • 羅馬書 6:14
    且罪亦不能為爾之主矣。無他、爾不隸於法而隸於恩故耳。
  • 提多書 2:14
    基督為吾人自舍其身、正欲拯贖吾人、脫免一切罪惡、加以洗滌、俾得充其子民、發憤為善云耳。
  • 彼得前書 2:24
    肩負吾人罪累於十字聖架之上。彼之為此、惟欲吾人死於罪而生於義、「以彼創傷、療我瘡痍」云耳。
  • 彼得前書 4:1-2
    基督在肉體上既備受苦難、則爾等亦應毅然抱此宏願。蓋肉體受苦、則與罪絕緣、不復徇人欲、惟循天主聖意、以度餘生。
  • 羅馬書 7:14
    吾人固知法乃屬靈之器、然我乃血氣之倫、自鬻於罪、而作其奴。
  • 羅馬書 7:22-23
    若依吾內心、吾固以天主之法為樂也。然吾又見一法、寓吾肢體之中、與吾心之法、恆相對敵、而囚吾於肢體之罪孽法中。
  • 羅馬書 8:2
    蓋聖神惟生之法、已因基督而脫吾人於罪與死之法矣。
  • 羅馬書 5:20
    夫法之所至罪之所彰也;而罪之所彰、恩亦彌盛。
  • 彼得前書 4:6
    且已亡之人、亦何為能聞福音乎?蓋使若輩身雖因人而死、靈則得以托主而生耳。
  • 哥林多前書 10:31
    是故飲食舉止、皆須以天主之光榮為前提。
  • 歌羅西書 3:3
    蓋爾已死;爾之生命、與基督同匿於天主懷中。
  • 加拉太書 3:10
    若夫徒恃律法者、則實處於咒咀之下。經不云乎:『凡不遵行律法之一切規定者、應服咒詛。』
  • 羅馬書 4:15
    夫法者、刑戮之器也;法之不存、何犯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