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埃及記 21:20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申命記 19:21
    你的眼不可顧惜他;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 創世記 4:24
    人殺該隱、若須遭報七倍;那麼若殺拉麥,就須遭報七十七倍了!』
  • 羅馬書 13:4
    因為它是為你的好處而做上帝僕役的。但你若行惡,就該懼怕;因為它並不是徒然佩帶刀劍權力;它是上帝的僕役,是刑罰者,使上帝之義怒臨到作惡之人的。
  • 出埃及記 21:26-27
    『人若擊打他奴僕的一隻眼、或使女的一隻眼,把眼打壞了,就要因他(她)眼的緣故、放他(她)自由。若打掉了他奴僕的一個牙、或使女的一個牙,就要因他(她)牙的緣故、放他(她)自由。
  • 以賽亞書 58:3-4
    他們說:「為甚麼我們禁食,而你不看呢?為甚麼我們刻苦自己,而你不理會呢?」嘿,你們禁食的日子、仍然追求所喜歡作的事!逕自壓迫一切為你們作苦工的人!嘿,你們禁食、只為的是吵鬧和爭競,拿兇惡的拳頭打人呀!像你們今天這樣的禁食並不能使你們的聲音在高天得聽到呀。
  • 創世記 4:15
    永恆主對該隱說:『既然如此,凡殺該隱的就須遭報七倍。』永恆主便給該隱立個記號,免得遇見他的人擊殺他。
  • 創世記 9:6
    『使人流血的、人也必使他流血;因為上帝造人、是按上帝自己的形像造的。
  • 箴言 29:19
    只用說話、僕人並不會受訓練;他雖明白,卻不能有反應。
  • 民數記 35:19
    報血仇的要親自把那故意殺人的打死;遇見他的時候,就可以把他打死。
  • 民數記 35:30-33
    『人擊殺人、必須憑着幾個見證人的口、那故意殺人的才可以被處決;若只有一個見證人作證控訴一個人,那人就不必被處死。故意殺人的就是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去代替他的命;他必須被處死。那逃到逃罪城的人、你們不可為他收贖價、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前再來住本地。這樣,你們就不至於使你們所在之地成了俗污,因為血能使地成了俗污;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之被血染就不能得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