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埃及記 20:13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羅馬書 13:9
    所誡勿姦、勿殺、勿竊、勿妄證、勿貪、以及他誡、悉括於愛人如己一言之內、
  • 申命記 5:17
    毋殺人、
  • 創世記 9:5-6
    有害爾命流爾血者、或獸或人、我必討其罪、人與人為兄弟、人若害人命、我必討其罪、凡流人血者、人亦必流其血、緣天主造人、乃肖己像也、
  • 馬太福音 5:21-22
    爾聞有諭古人之言曰、勿殺人、殺人者當被審判、惟我告爾、無故而怒兄弟者、當被審判、詈兄弟為鄙夫者、當解於公堂、詈兄弟為愚妄者、當擲於磯很拿磯很拿即生前作惡者死後受刑處有譯地獄下同之火、
  • 馬太福音 19:18
    曰、何誡、耶穌曰、勿殺人、勿姦淫、勿盜竊、勿妄證、
  • 雅各書 2:11
    蓋言勿淫者、亦言勿殺、則爾雖不淫而殺人、亦為犯全律法、
  • 申命記 19:11-13
    人若仇怨人、暗伏窺伺、乘機起而擊之、傷其生命、後逃於三邑中之一邑、則其本邑之長老、必遣人執之、付於報仇者手致之死、爾目毋顧惜之、如是、可除殺人之罪於以色列中、則爾得福、○
  • 出埃及記 21:14
    人若因仇用奸計殺人、雖逃至我祭臺、亦當執之而殺、○
  • 利未記 24:21
    殺畜者必償、殺人者必治之死、
  • 出埃及記 21:20
    人若以杖擊奴婢、死於手下、必受刑、
  • 以賽亞書 26:21
    蓋主離其所、欲討地上居民之罪、地必顯露流入其中之血、不復掩蓋其上見殺者之屍、
  • 提摩太前書 1:9
    且知律法非為義者而設、乃為不法者、不服者、不虔者、犯罪者、妄為者、邪穢者、擊擊或作弒父母者、殺人者、行淫者、
  • 雅各書 2:13
    未施矜恤者、被審判時、亦不見矜恤、蓋矜恤必勝審判、○
  • 1約翰福音 3:12-15
  • 出埃及記 21:29
    若牛素觸人、已有人告牛主、而牛主不之禁、遂致觸死男女、則以石擊牛死、牛主亦必償命、
  • 使徒行傳 28:4
    島夷見蝮懸於保羅之手、相語曰、其人必殺人者、雖得救於海、理不容其生也、
  • 列王紀下 21:16
    瑪拿西獲罪、使猶大人陷於罪、行惡於主前、此外又多流無辜之血、遍耶路撒冷四境、
  • 箴言 1:18
    斯人乃設伏以害己身、以害己身原文作以流己之血立謀以傷己命、
  • 耶利米書 26:15
    然爾當知如爾殺我、則殺無辜、使罪歸爾身與斯邑、及其居民、因主實遣我就爾、以此諸言告爾、
  • 創世記 4:8-23
    後、該隱與弟亞伯晤言、二人適在田間、該隱遂起、攻弟亞伯而殺之、主謂該隱曰、爾弟亞伯何在、曰、不知、我豈為守弟者乎、曰、爾何為、爾弟之血、有聲自地呼籲我、地啟口、自爾手受爾弟之血、爾必見詛、不得地之益、爾耕地、地不復為爾效力、爾必飄流於地、該隱對主曰、我罪甚重、實所不堪、主今逐我離斯地、不容我覿主面、我既飄流於地、則凡遇我者必殺我、主謂該隱曰、凡殺該隱者、必受罰七倍、主乃賜該隱以號、免遇之者殺之、於是、該隱退、離主前、往伊甸東挪得地居焉、該隱與妻同室、懷孕生子以諾、時、該隱建城、即以子之名名城曰以諾、以諾生以拉、以拉生米戶雅利、米戶雅利生瑪土撒利、瑪土撒利生拉麥、拉麥取二妻、一名亞大、一名洗拉、亞大生雅八、雅八為居幕牧畜之祖、其弟名猶八、為鼓琴吹簫者之祖、洗拉生土八該隱、為銅工鐵工之祖、土八該隱之妹、名拿瑪、拉麥謂二妻曰、亞大洗拉聞我聲、拉麥妻聽我言、壯士傷我、我將殺之、幼童損我、我將害之、或作我殺壯士而自傷戮童子而自痍
  • 詩篇 10:8-11
    伏在鄉里、暗中殺害無辜、以目窺伺困苦之人、暗中潛伏、如獅在洞穴、潛伏以擄掠窮人、窮人陷其網中、遂擄掠之、屈身蹲伏、以俟困苦人陷其強暴之計、心中以為天主忘卻、遮掩面目、永不觀察、
  • 撒母耳記下 12:9-10
    何藐視我我原文作主命、行惡於我我原文作主前、藉亞捫人之刀、殺赫人烏利亞而娶其妻為妻、爾既藐視我、娶赫人烏利亞之妻為妻、故刀劍永不離爾家、或作故爾家中恆有刃擊之事
  • 加拉太書 5:21
    媢嫉、兇殺、沈湎、饕餮之類、我昔告爾、今復告爾、凡行此者、必不得天主之國、
  • 歷代志下 24:22
    約阿施王忘撒迦利雅父耶何耶大待己之恩、而殺其子、彼死時呼曰、願主鑒察伸冤、
  • 箴言 1:11
    如彼曰、爾我同行、我欲設伏殺人流血、無故立謀、以害無辜者、
  • 民數記 35:16-34
    若以鐵器擊人致死、是為故殺人者、必治之死、若以能害人之石、擊人致死、是為故殺人者、必治之死、若以能害人之木器、擊人致死、是為故殺人者、必治之死、復仇者、必殺殺人之人、遇即殺之、若恨人而推之下、或特意以物擲其身致死、或因仇以手擊人致死、俱為故殺人者、必治之死、復仇者遇即殺之、若無仇偶然推人下、或無心擲物於人身、或在不見之時、以能斃人之石、擲於人身致死、彼原與之無仇、亦非欲害之、則會眾必於殺人者與復仇者間、循例而審鞫、會眾救殺人者、脫於復仇者手、使之歸所遁逃避之邑、居彼、直待受聖膏之大祭司卒、如殺人者、出所遁逃避之邑外、復仇者在逃避之邑境外、遇此殺人者而殺之、罪不歸復仇者、因殺人者、當居於逃避之邑、直待大祭司卒後、殺人者方可歸故土、此必於爾所居之地、歷代永守為例、凡殺人者、有人為證、必治之死、惟毋據一人之證治之死、凡殺人當死者、毋許贖命、必治之死、凡奔至逃避之邑者、大祭司未卒之先、亦毋許其納贖以歸故土、毋污爾所居之地、殺人流血、即為污其地、若殺人流血於地、不殺殺人者流其血、則地不得潔、毋污爾所居之地、因我耶和華亦居此地、在以色列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