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弗所書 5:22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歌羅西書 3:18-4:1
    為妻者應順服其夫、此為宗主者之所宜。為夫者亦應愛惜其妻、毋得待以非禮。為子者應孝順父母、一切惟命、此事最能獲主歡心。為父者不可苛責其子女、使之灰心。為奴者應服從其世俗之主人、一切惟命、毋陽奉陰違、一如專務取悅於人者之所為、務宜表裏如一;畏主故也。總之、爾等凡有所為、應由衷而行、所以為主也、非為人也。應知惟主能賜爾以所望之洪基。尚其一心奉事主基督;蓋惡人所作之孽、必受報應;天主固大公廓如、不徇私情也。主人之待其奴僕、務宜公平忠厚、應知爾在天亦自有一主也。
  • 彼得前書 3:1-6
    為婦者應順服其夫、夫即不信聖道、亦當以平日行為感化之不必徒騰口說也。彼既睹爾之貞靜敬恪、亦必欣然歸道矣。毋事外飾、辮髮、金玦、文繡皆非所宜。惟修養內心、以溫柔嫻靜之精神為飾、則可大可久、天主所珍也。在昔懿德之婦、亦莫不以此自飾、仰望天主、敬事其夫。灑蕾之事亞伯漢也、惟命是從且呼之為「夫子」焉。爾若孳孳為善、不畏艱危、則可為灑蕾之女矣。
  • 提多書 2:5
    嫻靜貞潔、躬操井臼、待人和藹、毋違夫子、庶幾天主聖教、不致為人詬病。
  • 創世記 3:16
  • 以弗所書 5:22-6:9
    妻之事夫、當如事主、蓋夫為妻之乾綱、亦如基督之為教會乾綱、而覆育全身也。是故為妻者當順從其夫、一如教會之順從基督。為夫者當愛其妻、亦如基督之愛教會;基督為教會而舍己、以聖道和水、洗之使潔、俾其成聖、為己造就光華燦爛之教會、既無瑕疵、又無縐容、惠中秀外、玉潔冰清。為夫者之愛其妻、亦當如此、直與己身無異。愛妻即愛己、人焉有自惡其骨肉者乎。必也養之畜之、愛之惜之、正如基督之於教會。蓋吾人皆厥身之肢體與骨肉也。經云:因此之故、男子當離其父母、以親其妻、二者如膠如漆、融為一體。此中有極大之玄妙存焉、蓋所以象徵基督與教會之關係。然爾等各人亦當愛妻如己;妻當小心翼翼,敬事其夫也。為子女者、其仰體主心、孝順父母、此天職也。經云:『敬爾父母、必賜爾一生亨通、且享大年於世。』誡命中之附有特許者、以此為首。為人父者、亦莫苛責其子女、令其難堪、而懷怨望;務須在主之規範中、教之養之、扶其成立。為奴僕者、當服從斯世之主人、一如服從基督、戰戰兢兢、表裡如一、毋陽奉陰違、貌合神離、專以取悅於人為務;當如基督之奴僕、一本赤誠、奉行天主之旨、中心悅服、非以為人、乃以為主。應知人有善行、主必報之、固無間於奴僕與主人也。主人之待其僕、亦當如是、慎毋擅作威福;應知彼與爾自有共同之主在天、而彼固大公無我、不徇私情也。
  • 以斯帖記 1:20
  • 提摩太前書 2:11-12
    婦人宜淵默受教、一心順服、不可令其施教、或掌管男子。幽嫻恬靜、是為婦德。
  • 哥林多前書 14:34
    婦人在會中宜謹守緘默、不許發言、此乃諸聖教會之通則也。法有明誡、婦人固應順服男子也。
  • 以斯帖記 1: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