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摩太前書 5:19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申命記 19:15
    人犯罪愆、必有二三證人、則可定擬、證人惟一、則不可。
  • 馬太福音 18:16
    弗聽、則招一二人、證以二三人之口、而言言有徵矣、
  • 哥林多後書 13:1
    吾將三次至爾、證以二三人之口、而言言有徵、
  • 提多書 1:6
    必若無可責、一其妻、子女宗教、末由訟其蕩檢踰閑者、則可畀以職、
  • 申命記 17:6
    當殺之人、有二三人為證、必殺毋赦、證人惟一、則不可。
  • 申命記 19:18-19
    刑官諮諏之、如果妄證、欲害同儕、則必加刑於妄證者、以其所欲害人之罪歸之、如是絕惡於爾中、
  • 使徒行傳 24:2-13
    保羅被召、帖土羅訟之曰、我儕感閣下腓力士恩、隨在時享太平、藉爾前知、我國得以齊治、今不敢少延、第求寛宥、聽我片言、蓋見此人、乃惑民之徒、震動擾亂天下猶太人、為拿撒勒黨之首、彼欲犯殿、我儕執之、將按我律審之、惟千夫長呂西亞忽至、強甚、奪而曳之去、命訟者就爾、爾訊、可知我所訟諸端、猶太人從而和之曰、此言是也、方伯頷之、使保羅言、乃曰、我知爾聽訟此國有年、所以尤樂自訴也、我自上耶路撒冷崇拜、至今僅十有二日、可問而知、彼未嘗見我在殿辯論、未嘗見我於會堂、邑中、亂眾、今訟我之事、彼無所據、
  • 使徒行傳 11:30
    藉巴拿巴掃羅齋其貲至長老焉、
  • 希伯來書 10:28
    昔有犯摩西律法者、若二三人為證、必殺之不恤、
  • 約翰福音 8:17
    爾律載云、證以二人為真、
  • 使徒行傳 25:16
    余曰、被訟之人、未得與訟者質證、以訴己事、即致之罪、非羅馬人例也、
  • 約翰福音 18:29
    彼拉多出、語眾曰、彼何事、爾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