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 第17章
不可做耶和华视为恶的事
1“有残疾、有任何缺陷的牛羊,都不可宰献给耶和华你的 神,因为这是耶和华你的 神所憎恶的。
2“在耶和华你的 神赐给你的任何一座城里,如果发现你们当中有人,无论男女,做耶和华你的 神眼中视为恶的事,违背他的约,
3去侍奉别的神,敬拜它们—敬拜太阳月亮或任何天象,是耶和华没有吩咐的;
4当有人告诉你,你听见了,就要仔细调查;如果确有其事,在以色列中真的发生了这可憎之事,
5你就要把那个做了这恶事的男人或女人带出来到城门那里去—不论男女;你要用石头把他们打死。
6凭两三个证人的口,才可以把那人处死;不可只凭一个证人的口把他处死。
7证人要第一个动手,然后全体人民才动手杀死他。这样,你就可以把这恶从你中间除掉了。
最高法庭的条例
8“在你的各城里如果有甚么争讼的事,例如血案、诉讼、殴斗,对你来说难以判决,你就要起来,上到耶和华你的 神拣选的地方,
9去见利未祭司和当时的审判官;你要请示他们,他们就会告诉你们怎样判决。
10你要遵行他们从耶和华拣选的地方所告诉你的话;他们指示你的,你都要持守遵行。
11你要按他们对你的指示,照他们告诉你的判决去做;他们告诉你的话,你不可向左向右偏离。
12如果有人行事放肆,不听从侍立在那里侍奉耶和华你 神的祭司,或是不听从审判官,那人就要处死;这样,你就可以把这恶从以色列中间除掉了。
13这样,全体人民听见都会害怕,再也不会放肆。
立王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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