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葆樂以柔弱為樂
1自誇固非所宜、亦不得已耳。且為爾一述主之顯現及默示可乎。
2吾知一人焉、十四年前、被挈直上第三天。當時魂附體乎?吾不之知也。魂不附體乎?吾不之知也。惟天主知之。
3吾知若人被引入樂園親聞神妙奧祕之言、非人所得而道也。
4當時魂之附體與否、吾不之知也;知之惟天主。
5吾願為若而人誇、至吾本身、實無足誇,有之、其在吾之柔弱無能歟!
6吾即欲誇、亦不致為狂妄、以所言皆實耳。然吾不欲多言、恐人之視我太高、超乎所見所聞於吾者。
7且主亦恐我以受此特達之啟示、而驕矜自慢也;故容沙殫加我以肉身上之痛楚、有如芒刺之着體、蓋不欲吾之得意而忘形耳。
8因是吾雖曾三次求主脫吾於此苦、
9然主謂吾曰:『吾之聖寵、已足助爾、蓋吾德之彰、即在柔弱中也。』故吾欣然以柔弱為樂、庶幾基督之神德、能常寓吾身。
10吾為基督之故、凡肉體之柔弱、以及一切侮辱、艱難、窘迫、困苦、皆所甘受。蓋吾之弱、正吾之所以強也。
11吾之狂誕、爾使之也。吾早應受爾等之保舉矣。吾固不足道也、然較諸聲望最隆之宗徒、亦何所欠缺乎?12:11 見第十一章第五節。
12吾在爾中、以百折不撓之忍耐、用盡種種聖蹟、靈異、奇能、尚不能為宗徒之佐證乎?
13且爾等所受之寵惠、亦何一不如其他教會乎?有所不如者、其惟吾之不以生計相累乎?吾望爾等勿以此見罪!
14爾等其注意、我欲第三次就爾、仍不擬增爾負擔。蓋吾所求者爾也、非爾之所有也。且兒女本無積財與父母之義務、惟父母對於兒女則有此義務耳。
15吾為爾等靈魂之故、固不惜任何之犧牲、即犧牲本身、亦所甘心。豈吾之愛爾愈厚、而爾之愛我愈薄耶?
16或曰:正惟彼不累爾、彼蓋矯情以取信、將間接貽爾以大累耳。
17然則吾豈曾假所遣之人、佔爾便宜耶?
18我曾慫恿提多至爾處、並遣發一兄弟與之偕、提多曾佔爾便宜乎?吾儕豈非表裏如一、心跡雙清者乎。12:18 見第八章第十八節及第二十二節。
19爾等以為吾儕但欲自為辨白耳。實則吾儕對越在天、言不離基督、在一切事上、惟欲己達達人、己立立人而已矣。
20蓋吾深恐爾我相見之時、爾不能副我之望、我亦不能副爾之望;又恐爾中有鬥爭、嫉妒、忿怒、樹黨、誹謗、隱刺、傲慢、紛亂等事;
21更恐吾來時、天主令我汗顏無地、蓋一見諸犯奸邪淫亂之徒、尚未幡然悔改、吾能不為之號咷大哭乎哉?12:21 致格林多書一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