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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誡命
1凡信耶穌為基督者、乃生於天主者也。凡孝其親者亦必愛其親之所出。
2是故吾人苟愛天主而順其命、則必兼愛天主之子女矣。
3愛天主之道無他、守其誡命而已矣。且天主之誡命實屬簡易輕便不難肩荷。5:3 若望福音第十四章第十五節。
4蓋凡為天主所生者、必能克服世俗;而吾人所以克服世俗、卒致勝利者、實惟信德是賴。
5夫誰能克服世俗?其惟恪信耶穌為天主聖子者歟!
6聖子非他、即以水以血救世之耶穌基督是已。以水以血、不僅以水也。尚有聖神為之作證。聖神者、真諦也。
7天上三證、曰父、曰道、曰神;三者一體。5:7 「天上三證:曰父、曰道、曰神、三者一體。」此節於通俗拉丁譯本有之。然近代註疏家與近代譯本、則多以此節為後人所纂入、不見於古抄本。呂譯新約譯此節與下節云『並且靈是作證的、因為靈是眞理、作見證的有三、靈水與血。這三者都歸於一。』Merk希臘本亦如之。
8地上三證、曰神、曰水、曰血;三者同德。
9人證吾且信之、況天主之證乎?蓋天主已為其聖子作證矣。
10因是、凡信天主聖子者、自有作證者寓乎其心。(或可譯其心中自有印證待攷)凡不置信於天主之證者、不啻以妄證之罪加諸天主矣。無他、天主為其聖子作證、而彼人竟莫之信也。
11其證云何?曰:天主已賜吾人以永生;而永生即在其聖子之身。
12故有聖子者、有永生;無聖子者、無永生。
13吾作是書、欲爾曹信仰天主聖子之名義者、自知已具永生也、
14吾人可拓開心胸依恃天主;如能先意承志、則天主必樂於垂聽矣。
15既知天主樂於垂聽、則知吾人凡有所求、莫不如願以償也。
16爾見兄弟犯罪、情跡較輕尚不致死者、亟宜為之代求、主必賜以生命。若其所犯為致死之罪、則吾亦不強爾為之代求。
17一切諸惡、莫非罪也;然亦有非死罪者。
18吾知凡為天主所生者、不犯罪;以有天主之惟一聖子為之監護、而元兇莫之能近也。
19須知吾人乃天主之屬、而世俗之人莫非元兇之奴也。
20吾亦知天主聖子實曾降臨、賜吾澈悟、而認識真主、且吾人已與真實無妄之聖子耶穌基督、結為一體;是真天主、是真永生。
21務望小子對於一切偶像、避之若浼也。